宝鸡仲裁委员会 关于增补仲裁鉴定(评估)机构名册的公告
为提升本会仲裁活动的质量和效率,服务仲裁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委托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会决定公开增补鉴定(评估)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4月12日17时
二、申报范围
申请登记入册的鉴定机构专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造价类;资产评估类;土地、房地产评估类;会计审计类;股权、价格评估类;文书鉴定类;产品(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类;计算机与电子数据类;房屋安全鉴定类;保险公估鉴定类;痕迹鉴定类;装修质量鉴定类;声像资料量鉴定类;知识产权鉴定类等。
三、申报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纳税记录;
(二)具有相应的鉴定(评估)资质、企业经年检合格处正常营业状态;
(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申报:
1.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
2.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资质过期的;
3.在既往鉴定、评估中有不良记录的;
4.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5.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申报材料
(一)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行业资质证书副本或复印件、行业许可证副本(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专业机构应提交相应的其他证明资料);
(三)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机构简介和主要服务范围;
(五)近三年,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接受委托情况;
(六)其他能证明申报机构符合申报条件的佐证资料;
机构申报时需明确申请入册的类别,每个机构申请类别数量不限,每申请一个类别需提交一份相应资料。申报资料按材料顺序依次排序汇编成册(用A4纸装订成册编写页码、目录)。申报机构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提交全部规定的有关材料,逾期不予补报。
五、遴选流程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2026年4月12日17时)搜索“宝鸡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在通知公告栏本条通知下附件中,自行下载《申请书》《信息采集表》《承诺书》进行填写并发送至本会邮箱,将加盖机构公章的纸质版申请书、信息采集表、承诺书及其他申报资料寄送至本会进行申报。
(一)申报机构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会提交申报材料:
1.纸质材料邮寄:
联系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六号楼E座7楼
联系人:侯兰 朱林 刘润悦
联系电话:0917-3262659/3262617
2.电子邮箱:
联系邮箱:874466687@qq.com
机构提交的材料不论何种形式,必须加盖机构公章。
(二)申报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17时。不能如期提交相关材料的机构,将不纳入备选机构评审范围。
(三)本会对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宝鸡仲裁委员会”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
(四)审核通过的机构名单在“宝鸡仲裁委员会”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告。
六、其他说明
(一)各机构申报材料要据实可查,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规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二)本会原有名册中的机构无需重新申报;
(三)未被选聘的鉴定机构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宝鸡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