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化”试点仲裁机构受案量增加仲裁深入医患拆迁等多领域化纠纷

  仅仅用了半年的时间,受案量就已经达到了去年全年的受案量。这是一些仲裁机构在30日召开的全国仲裁“两化”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晒出的成绩。

  这些仲裁机构的共同点是,均是国务院法制办今年年初确定的仲裁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简称“两化”)的试点单位。

  在受案量快速增长的背后,更是仲裁在社会纠纷化解中角色的加重和价值的提升。而这,也正是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卢云华最先提出“两化”的动因所在。

  “深入社会多个领域,广泛满足社会纠纷解决需求,尽可能多地解决社会矛盾,树立仲裁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特色品牌,是中国仲裁业谋求进一步发展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卢云华说。

  为侵权案件提供对话平台

  在社会矛盾化解中,仲裁究竟有多大的可为空间?各“两化”试点仲裁机构正在进行着积极有益的尝试。

  “对于侵权和偶发的民事案件,仲裁可以提供一个第三方的对话平台。”吉林仲裁委员会主任廉荣利深有体会地说。

  一起因“深井热源井”作业造成工人死亡的事故,在赔偿问题上双方陷入胶着状态,一度引起家属围攻工地。在双方都乐于将经济部分问题提交仲裁机构调解的前提下,吉林仲裁委妥善解决了该起纠纷,死者家属获赔70万元而满意离开。

  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涉及财产权益的部分,也在尝试通过仲裁解决。据悉,吉林仲裁委已经受理了多起数额较大的房屋征收案件。

  廉荣利解释道,“此类案件中协议双方具有平等性,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性质,符合仲裁受理条件。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的目的是希望利用仲裁简便、快捷的优势解决鉴定、评估、补偿问题。”

  回应社会需求增强社会认可

  “两化”,是仲裁界的自强之路,更是回应社会需求的应运之策。

  卢云华认为,仲裁实现“两化”不是仲裁机构凭空想出来的,而是在了解社会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的相应探索。“仲裁是一项社会化、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但目前仲裁与社会认可和社会需求均存在一定距离。”

  在公民权利意识较强的深圳,医患纠纷大量存在,而冗长繁琐的诉讼过程让双方都不堪重负,“医闹”和患者权利保护问题并存,社会对于简单快速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非常强烈。深圳仲裁委据此专门成立了医患纠纷仲裁委员会,其在高效妥善化解医患纠纷上的突出表现赢得了政府和社会的认可和推崇。

  “深圳经验告诉我们,仲裁只有纳入党和政府的大局和中心工作中,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中,才有发展前途。”卢云华说。 盐城仲裁委则在校园纠纷解决上大显身手。盐城仲裁委在调研中发现,盐城市全市中小学校园纠纷未进入司法程序处理的数量很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对解决校园纠纷迫切需要简洁、快速、高效的方式。而校园伤害案件的保险赔付率高达30%,保险部门也正寻找化解困境的途径。

  盐城仲裁委通过在学生校园保险合同设置仲裁条款的方式,引入仲裁解决校园纠纷机制。盐城仲裁委专门成立了“校园纠纷仲裁中心”,教育行政机关成立了“校园纠纷法律援助中心”,两个“中心”合署办公、并通过特聘的方式组建专门的“处理校园纠纷仲裁员”队伍,专门负责校园纠纷处理事务。

  哈尔滨仲裁委则在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求方面颇有作为:设立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汽车行业仲裁调解中心;与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合作,处理商场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纠纷。

  避免一裁了之的仲裁诉讼化

  “仲裁在社会治理中有巧实力、软手段的特殊作用,用好了能为涉事各方省时省力。”卢云华说。

  如今,在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房屋拆迁安置、物业纠纷等多个领域,仲裁的纠纷化解功能都获得了社会认可。

  仲裁界也倍加珍惜当事人的信任。青岛仲裁委副主任田有赫不断警醒自己:“你一个案子处理不好,人家就永远不会来了”。

  为了尽最大可能化解纠纷,让争议双方都能满意,就要避免靠简单裁决方式解决矛盾。卢云华指出,“两化”倡导的纠纷处理多元化,就是要仲裁机构积极探索运用调解和解、仲裁确认、友好仲裁、争议评估等方式解决纠纷。“要树立‘少敲槌子多解扣子’的纠纷处理理念,提高快速结案率、调解和解率以及裁决自动履行率。”

  各试点单位也正在为此做出努力。例如,哈尔滨仲裁委专门聘任了102名具有调解工作经验的调解员,并多次组织培训,为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武汉仲裁委积极运用确认仲裁方式在城中村改制、房屋拆迁安置权益让渡、析产确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方面解决争议,防范风险。

  长春仲裁委则研究制定了《长春仲裁委员会谈判斡旋规则》。明确谈判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应作为双方商务谈判的延续,仲裁委员会受双方当事人委托,组织谈判协商,促成纠纷和解。

  不过,目前很多仲裁中的诉讼化倾向依然明显。淄博仲裁委秘书长徐俊国提醒,实践中仲裁员一裁了之的情况并不少见。“仲裁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激励和奖惩机制,让仲裁员能够多费些功夫,做更多工作,有效运用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仲裁原本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