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2012-2013年度仲裁典型案例的决定

宝仲发〔2014〕10号
宝鸡仲裁委员会
关于表彰2012-2013年度仲裁典型案例的决定
仲裁员、办公室各部:
为了充分发挥仲裁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提升仲裁工作水平,根据《宝鸡仲裁委员会关于推荐评选2012-2013年度仲裁典型案例的通知》要求,经仲裁员推荐,仲裁委办公室组织典型案例评选小组评审,仲裁委员会决定,对评选出的2012-2013年度十件仲裁典型案例予以表彰。希望全体仲裁工作者认真体会典型案例中所展现出的仲裁理念和仲裁精神,在办理仲裁案件中,突出仲裁制度特色和优势,公正、快捷、和谐仲裁,努力打造宝鸡仲裁“高效双赢”的品牌,为宝鸡仲裁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宝鸡仲裁委员会2012-2013年度仲裁典型案例
宝鸡仲裁委员会
2014年8月26日
宝鸡仲裁委员会2012-2013年度仲裁典型案例
案例1:
证据不足起争议自由裁量解纠纷
案情介绍: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312国道常州段改建工程老武宜运河大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主要争议事实是,在鉴定机构甩项情况下,业主签证给予确认的工程量,如何在不同的施工人之间分配,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本案经委托司法会计鉴定,由于资料所限鉴定机构未能确定的工程造价有十二项之多,超过了其确认的项目,计2533821元。
仲裁庭认为,其中4、5、7、9、11项共涉及的313298元,是业主给予被申请人的费用,无法查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故不应计入申请人某公司完成工程的总造价之中。
对10、12项所涉682600元,属前期、便道费用,一般应由业主承担,但《协作施工协议》第三条第2项约定,由申请人公司承担。该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并无违法之处,故该二项也不应计入总造价。
对1、2、3、6、8共五项,计1537923元,因业主的签证比较笼统,难以具体分清业主究竟为新、老武宜运河大桥中哪一个工程增加了多少费用,但从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来看,有理由认为业主的签证应该是为新、老武宜运河大桥整个工程增加的费用,虽无法分清为哪部分工程支付了多少费用,但,如果对业主支付的这些费用不计入本案争议工程造价之中,有失公平,为此,仲裁庭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可确定申请人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占B2标段总造价的比例分摊计入工程总造价。
2012年10月仲裁庭据此作出裁决,双方已经履行,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仲裁员:杨文杰 朱锋 高建中 仲裁秘书:石文辉
获奖词:案件审理过程往往需要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但是,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如何采信,本案的裁决给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司法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判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以实现公平公正的法律价值为目标,结合生活经验,合情合理进行利益分配;只有很好的平衡相关各方的利益,才能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2:
不辞辛劳巧调解化解矛盾作示范
案情介绍六名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商品房各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为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并承担仲裁费用。
案件开庭前,仲裁庭试图进行调解,但双方情绪激动,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开庭审理中,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仲裁庭全面了解了案情,弄清了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分析了矛盾的起因。
仲裁庭考虑到,该批案件系群体案件,同小区其他十几个案件也即将开庭,而且还有后续案件即将申请仲裁。这六个案件的仲裁结果将起到示范作用。如果该批案件不能调解,可能导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矛盾升级,造成当事人诉累,浪费社会资源。为此,仲裁庭区别六名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考虑到申请人比较分散,难以再次组织有效调解,仲裁庭从早上八点半到晚上十点多,分别组织各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开庭、多次调解,耐心说服和劝解,从双方一开始不愿意调解到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了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均自觉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上述六个案件均以申请人撤诉结案。
该六案和解后,已受理的该小区十几个案件也参照其调解方式,和解后撤诉结案。后续新受理的该小区案件均依同样的方式结案。
仲裁员辛宁叶 仲裁秘书:石文辉
获奖词仲裁员心系仲裁事业,不辞辛苦,连续工作13个小时,区别情况,分别调解,耐心说服,使当事人从最初情绪对立到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庭后在仲裁庭组织下自觉履行。该案仲裁庭不仅及时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了仲裁调解和解、快速结案、自动履行“三率”的统一,而且对该小区其他同类30多个案件处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
案例3:
尊从意愿求真相 细微之处见真功
案情介绍:申请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标承建的某村委会办公楼竣工后,被申请人虽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却仍有70余万元未付,致申请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被申请人收到应诉通知后提出了管辖异议,并在开庭时答辩,仲裁委无管辖权,工程已于2008年8月交工,仲裁请求超出时效,且款项已付清,应驳回请求。针对管辖问题,仲裁庭先就双方各自的合同正本认真分析判断,认定这两份合同文本在选择解决纠纷的机构方面虽稍有差异,但双方起初的真实意思表示均为选择仲裁,为尊重当事人的共同真实意愿,遂决定宝鸡仲裁委具有管辖权。对时效问题,经仲裁庭反复核实多名证人的证言,证实了申请人确在持续性主张债权,故确定仲裁时效并未超过。对工程决算时间、条件约定不明、保修金分类分项不清及利息计算不详等问题,仲裁庭根据被申请人长期不审核批复决算等事实,慎重研究了每个细节,厘清了症结所在,经三次开庭以及首席仲裁员不厌其烦、多次奔波西安与宝鸡之间,又对工程总价进行鉴定后,最终作出了较公正的裁决,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现已顺利执行,收效良好。
仲裁员:翟建明 张广军 张国春 仲裁秘书:李静
获奖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民商事仲裁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本案的突出特点在于:洞悉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愿,还原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深入审查判断各类证据的关联性与有机结合点,为公正处理纠纷奠定了坚实基础;以高度忠诚仲裁事业的信念和社会责任感,着眼于纠纷实质及案件症结,着手于细微之处,反复研判,倾心倾力,以实际行为诠释了仲裁的公正性、权威性。
案例4:
连环相撞起纠纷,公平仲裁解忧愁
案情介绍: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申请人的司机路某驾驶投保车辆在宝冯公路因刹车失灵,车辆前部将前方同向范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入道路西侧深3.5米坑内,紧接着又与杨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李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何某驾驶的出租车、杜某驾驶的小轿车、杨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碰撞后,将站在道路东侧渠边的张某撞入引渭渠内,发生致张某当场死亡,杨某某、王某、周某、晁某、何某、范某、袁某、孔某、刘某、王某、胡某等11人不同程度受伤,多车受损,并造成申请人车上货物毁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申请人的司机路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赔偿死者张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2万元,赔偿事故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9万余元,赔偿本车车上货物损失及施救费用13万余元,共计54万余元。刑事附带民事经人民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杨某某、王某、周某、晁某、何某、范某、袁某、孔某、刘某、王某、胡某等11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9413.32元。申请人依据保险合同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由于该案双方当事人对赔付费用的范围、标准及相关证据争议较大,且涉及到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多个险种,相关费用的认定和计算比较复杂。仲裁庭经开庭后,在裁决书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做了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认定,尤其是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及裁决理由做了充分、详尽地分析和论述。仲裁庭最终裁决由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赔付申请人部分保险赔偿金。裁决书下发后,双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较为满意,被申请人及时履行了裁决。
仲裁员:郑荣辉 仲裁秘书:石文辉
获奖词:由于本案系一起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1人受伤,7辆机动车及车上货物受损,涉案人数和车辆较多,损失金额较大,双方当事人对赔付费用的范围、标准及相关证据争议较大,且案件涉及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两种保险合同关系,商业险又涉及到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等多个险种,相关费用的认定和计算比较复杂。仲裁庭本着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分析和认定,并对裁决理由作了充分、详尽地论述,做到了以理服人,切实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5:
为租金主客彻底反目速裁决双方最终言和
案情介绍:因出租人催收租金金额错误,承租人拒付租金,出租人继而断水断电,承租人搬离房屋,引起纠纷。一方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赔偿装修、停业损失近百万元,一方反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租金、违约金等款项三十余万元。
经审理,该案是因出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不当,承租人违约拒付租金,引发出租人违约断水断电,导致合同解除。仲裁庭考虑依照约定合同已解除,且双方因纠纷引发肢体冲突,已失去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为避免房屋长期闲置造成损失扩大。经调解无效,仲裁庭及时裁决解除合同,并根据双方各自违约行为,划分责任。裁决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仲裁员:王少君 王军琦 王剑哲 仲裁秘书:李静
获奖词:互负违约、各负其责。双方矛盾极剧对立,已无合作可能,此时若再一味调解,势必更加激化双方矛盾,并进一步扩大损失。仲裁庭在分清责任后,果断裁决,促成双方矛盾解决。该案对于租赁合同中常见的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不当维权停水停电,造成的合同解除及装修损失、停业损失等难点问题,依法界定责任,法理清晰,处理恰当,社会效果良好。
案例6:
缺席案件仲裁庭仔细审核
复杂问题裁决书清晰表述
案情介绍: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分别与被申请人某金耘公司、某金洪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渭百贷字(2011)第083、084、085、086号四份《借款/担保合同》,金额分别为30万元、40万元、40万元、40万元,期限均从2011年11月2日至2012年11月2日,由被申请人金耘公司作为借款人进行承贷,由被申请人金洪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同时被申请人金洪公司以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设定抵押,经宝鸡市国土局登记后为申请人颁发了宝市他项(2011)第143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但对担保物设备、车辆未进行抵押登记。合同生效后,申请人依照约定为被申请人金耘公司发放贷款150万元,贷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催收,被申请人金耘公司没有偿还贷款本金和部分欠息,被申请人金洪公司也未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另查明,合同第十条双方约定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2013年1月8日申请人向陕西XX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28000元。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故申请人主张的利息143730元,仲裁庭予以支持。同时,被申请人金洪公司以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设定抵押,经宝鸡市国土局登记后为申请人颁发了宝市他项(2011)第143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成立,被申请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机器设备、车辆等因未在工商或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故而抵押权未成立,依法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仲裁费用的承担依据法律规定,律师代理费用的承担依据双方的约定,予以支持。
仲裁员:王明杰 张少彪 张志宏 仲裁秘书:石文辉
获奖词:本案是一起借贷纠纷。开庭时两位被申请人即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给事实的查明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仲裁庭仔细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入手,逐一甄别,终于使案件事实清晰呈现。裁决中对借贷关系和抵押关系逐一论述,对几种抵押的成立与否逐个分析,裁决书的充分说理,使复杂问题清晰表述,裁决结果使人信服。
案例7
求真相现场调查
立裁决彰显精神
案情介绍: 2002年4月,某国有企业与某超市签订了租期为38年的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出租方依法注销,权利承继人即申请人知晓原承租人即被申请人已将场地转租第三人使用,申请人要求解除原租赁合同。但被申请人无法联系,而实际使用人不闻不问。由于被申请人不在注册地办公,无法直接送达仲裁文书,经公告送达后被申请人没有到庭,仲裁庭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后,亲临租赁场地采用现场勘察和询问的方式,查证现场经营情况和实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等,核实了该租赁场地已被被申请人擅自转租的事实,依法裁决解除合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汶莉 朱锋 马晨清 仲裁秘书:石文辉
获奖词:本案事实并不复杂,但却十分棘手,在面对被申请人不配合、不出庭的情况下,仲裁庭没有简单处之,而是依靠自己的职业良知,对重要事实进行了实地勘察,从而使案件的解决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彰显了仲裁人追求真相、崇尚法律的职业精神。
案例8:
仲裁合议意见不一 专家咨询破解难题
案情简介:马某、张某在2006年将320万元投资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项目开发,后因开发项目无法落实,双方又约定按借款还款付息,因不能按期偿还,双方又于2009年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借款抵房款,由该公司按期向马、张二人交付在建的某大厦C座一楼营业房1200平方米,但合同履行中该公司拒绝交房致纠纷产生。马、张二人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交付营业房及偿付违约金、购房差价款,之后又变更请求为如约交付营业房或赔偿房价款2300余万元。鉴于某大厦的规划与设计图中并不存在双方所约定的C座楼房,仲裁庭合议中,就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如何确定标的物、如何确定双方的缔约过失责任等形成不同意见。由于争议较大,仲裁委决定组织专家咨询会进行咨询。与会专家与仲裁庭一起,从320万元投资开始,探究投资款—借款—购房款的变化,探究并不存在的C座所牵涉的双方心理,条分缕析,提出了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使得仲裁庭统一了认识,作出了由某房地产公司赔付马、张二人680余万元的裁决。双方不仅心服口服,且事后达成了执行协议,一场剑拔弩张的纷争得以圆满化解。
仲裁员:吴智丰 马龙胜 房立刚 仲裁秘书:石文辉
获奖词: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仲裁庭观点相左的情况会经常出现,只要仲裁员居中公断,思想观点的交锋只会使案情更加明晰,处理方案更为妥当。本案通过专家咨询会深入研讨,仲裁庭形成了完全一致的意见,最终使案件圆满解决,彰显了仲裁庭高度的敬业精神和专家咨询制度在解决疑难复杂案件中的独特作用。
案例9:
买房突遇开发商破产重整 仲裁巧解三角债峰回路转
案情介绍: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向开发商下设销售部经理交纳了全部房款,开发商一直未向买房人交付房屋。在此期间,人民法院依据申请裁定开发商破产重整。买房人认为其已付清房款,提出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等请求。开发商先是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被仲裁庭驳回。后开发商提出买房人没有实际交付房款,合同未履行,由于开发商破产宣告后没有通知买房人履行合同,因而认为合同关系已解除,请求驳回买房人的仲裁请求。
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以协商和解为由多次申请延期审理,经过仲裁庭先后三次开庭审理,在做了大量细致工作后,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买房人、开发商、销售部经理均认可合同已终止,销售部经理在收到购房款后未交给开发商,由于开发商欠付销售部经理工程款,双方同意互相抵账。约定买房人另行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由开发商向买房人另行提供一套房屋,买房人已交给销售部经理的购房款抵作新约定购买住宅的购房款,买房人不再补房屋差价
本案最终以申请人撤诉的方式和解结案,撤诉后退还了申请人部分仲裁费,减少了当事人的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仲裁员:刘胜利 赵峰、龚改弟 仲裁秘书:林己钧
获奖词:买房对普通百姓来说是生活中的头等大事,房款交了却拿不到房子,又遇开发商破产重整,对业主来说是何等焦虑。面对业主的期盼,以及三角债的困扰,仲裁人没有简单就事论事,而是做工作将案外人纳入仲裁调解程序,巧解三角债,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纠纷处理多元化的要求高度契合。
案例10:
事故无情 仲裁解忧
案情介绍:2014年6月24日,崔某驾驶出租车在宝鸡高新区高新大道潘溪镇小寨村路口处与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二轮摩托车摔倒滑出后又与停放在路口的安某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王某重伤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高新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为:崔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安某无责任。
本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王某受伤后无人垫付医疗费,对交警部门有抵触情绪,对崔某有埋怨心理,在仲裁处理过程中双方争吵言辞激烈,如不能及时制止,矛盾有可能激化。经仲裁站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平息了纠纷,妥善处理了赔偿争议,使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仲裁员:王晓云 仲裁秘书:荆霞
获奖词:道路交通事故往往涉及数个家庭,救治伤者耗费大量财力和人力,处理不及时、不妥当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仲裁员法情相依,力促和解,既化解了纠纷又维护了社会和谐。宝鸡交通事故仲裁工作是仲裁案件受理多样化的亮点,实现了仲裁处置在一线,矛盾化解在基层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