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代表郑曦耀在仲裁员大会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及仲裁员:
今天,能代表本届宝鸡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在这里表态发言,感到无比的荣幸。我与其他仲裁员心情一样,既感到光荣,但同时又觉得肩上的责任重大,因为仲裁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法律工作,被聘任为仲裁员不仅是荣誉,更是崇高的社会责任。
我们知道,仲裁员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共同从事法律职业,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使命,一起构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法律职业人,有着共同的专业和职业道德要求,同样也有共同或相似的行为规则。下面,我根据自己对仲裁工作和仲裁员的感知和理解,就如何做好仲裁工作,谈一谈自己的想法,与全体仲裁员共勉:
一、热爱仲裁事业
仲裁员,作为仲裁事业的中坚力量,无论仲裁案件、宣传仲裁制度还是研究仲裁理论,都必须基于对仲裁事业的热爱,只有热爱,我们才能充满激情,全心投入,信守承诺,自始而终地崇尚和实现仲裁的宗旨—公平公正。作为一名仲裁员,虽是兼职的,但我们还是应当把仲裁委作为自己的一个工作单位,把自己作为仲裁委的一员,尽可能与仲裁机构多联系、多接触、多沟通,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积极参加仲裁委组织的学习培训、业务交流、案件仲裁等各项活动,以积极的态度、饱满的热情、细心的工作投入到仲裁事业中来,不辜负方方面面的重托、信任和期望。同时,还必须狠练内功,强化对民商法和仲裁法的学习、理解和掌握。通过强化学习积累,深化理解运用,使自己积淀深厚的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最终成为灵活掌握仲裁程序和善于处理各类复杂案件的仲裁专家。
二、坚守法律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具体适用到仲裁工作中来,要求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这就要求我们将事实和法律有机的结合起来,以法律思维形成正确的法律观点。仲裁员来自不同的方面,具有相当的法律知识、经贸专业知识和其他方面的知识,应特别注重培养法律思维,在仲裁案件时,一定要根据证据客观认定法律事实,然后正确适用法律。切忌离开法律谈事实,或离开事实谈法律。公正办案,这是对仲裁员的起码要求。如果我们连起码的公平正义都做不到,就是对仲裁员形象的玷污,对法律的背叛,对仲裁事业发展破坏和阻碍。所以不管怎么讲,居中仲裁,公正办案是我们仲裁员最基本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应当坚守的底线。
三、突出仲裁特色
公正、及时、和谐是仲裁的主要特色,办案质量是仲裁的生命。仲裁工作无疑应将公正作为生命线和灵魂。我们国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也就是说,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不像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在这种仲裁机制下,我们就应特别强调裁决的公正、合理。一裁终局是双刃剑,运用得好(即公正裁决)对社会和当事人是极为有利的,运用得不好(即裁决不公)对当事人是极为不利的。所以,在仲裁工作中应特别注意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结合。即应在公正裁决的前提下讲求效率,如果裁决不公正,当事人又通过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势必浪费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浪费司法资源。可见,不公正的仲裁裁决是最没有效率的。我们所讲的仲裁效率是一裁终局的原则的应有之义,仲裁员所要做的是如何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尽可能快的作出公正的裁决。我想这就是仲裁员应把握的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结合点。
仲裁有别于诉讼的特色,还表现在和谐上。仲裁员要以一种平和的心态营造一个温和的环境,使当事人从一个极端对抗的心态中走出来,大家心平气和地谈案情,说观点,论长短。最终达到一个互相理解、调解结案的结局,即使调解不成,也基本能使当事人口不服但心服,换句话说就是使当事人对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基本作到心悦诚服。
四、恪守职业道德
仲裁无小事。仲裁工作事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份不公正的仲裁裁决既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也必然影响仲裁委的形象。因此,我国的《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职业道德作出了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强调仲裁员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规定了仲裁员的回避制度以及仲裁员违反职业道德是仲裁裁决可被撤销的法定理由等。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的言行是代表仲裁委的,我们一定要慎之又慎。仲裁员无论是当事人选定的,还是仲裁委指定的,均不代表当事人。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应当杜绝那种自觉不自觉地充当选定一方当事人代表的现象,更不能通过仲裁案件之便利为自己牟取利益。仲裁员本身就是专家,因此我们应当说专家应说的话、做专家应做的事。应当看到,在现行的社会条件下,有些当事人总是试图通过各种关系和途径对仲裁员和仲裁结果施加某种影响。我们仲裁员应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做到不吃请、不收受当事人的钱物、不向当事人透露案件仲裁的秘密,在仲裁庭之外不与当事人接触等。只要我们严守职业道德,就能做到无私无畏,坚持原则,公正办案,就能树立并维持仲裁委的良好形象和应有的权威。
五、传播仲裁理念
 仲裁不仅是一种纠纷处理方式,更是一种文化和理念。仲裁员不仅是仲裁的实践者,更要做仲裁理念的传播者。一方面,我们仲裁员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星星之火,可以燎原。通过我们仲裁员个人对与其联系的市场主体的宣传,使得仲裁的公正、及时、方便、快捷、和谐等优点深入人心。另一方面,通过仲裁员的影响力,使更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协议”,使他们能够在发生纠纷时体验和感受公正仲裁、快捷仲裁、和谐仲裁。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那么就一定会有成果。
六、彰显仲裁价值
仲裁界有一句名言,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确实,由于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的重要作用,没有当事人满意的仲裁员,就决不会有令人满意的仲裁结果。仲裁员被认为是活的仲裁法,是仲裁的水源。我们所做的一切,就是运用仲裁方式,发挥仲裁的作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法施于人,虽小必慎”。只要我们同心协力,用心工作,公正、及时、和谐的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就一定能够提升仲裁的社会影响力,提升仲裁在民商事纠纷处理中所占的比例,从而彰显仲裁的社会价值。
最后我谨代表全体仲裁员作一个表态,我们崇尚正义,恪守法律,坚持对所有仲裁当事人一律平等;我们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独立仲裁;我们秉持公心,明察公断,保证裁决公平合理;我们谨遵仲裁规则,充分发挥仲裁优势,保证仲裁活动简便快捷、成本低廉;我们诚实守信,廉洁勤勉,努力提供优质仲裁服务;我们将以严格的纪律、不懈的努力,维护并实现仲裁公正。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去证明我们对仲裁事业的忠诚、对法律的忠诚,为我国的仲裁事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